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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网讯)台军为解招募难打出的“美女牌”,要下架了。据台湾《联合报》3月3日报道,台当局“国防部”近期下令,要求基层工作人员即刻撤下已上传社交网站“脸书”与网络群组的招募讯息。台“国防部”发言人陈中吉称,未来台军招募资讯均由军团以上单位核示张贴,以确保信息与当前政策一致。

南通化工轻工公司副总经理周军则坦言,产业客户对苯乙烯期货的了解和参与程度将会逐步提高。“很多企业对期货工具还不很熟悉。苯乙烯期货上市只有短短数日,市场对期货工具还在学习阶段,熟练运用尚需一段时日。不过,苯乙烯期货可以进行滚动交割,减少潜在的交割风险和压力,相信随着第一次交割的到来,实体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需求会增多。”

隆众资讯苯乙烯分析师张雪梅认为,苯乙烯期货2005合约从8000元/吨的基准价跌至7800元/吨左右,走势符合市场预期。价格下跌的原因是近期原料端的纯苯、乙烯价格下跌,乙烯进口量也更多,同时下游进入需求淡季,影响价格变化。苯乙烯期货运行以来,市场参与度较高,整体运行平稳,月间价差呈现“近高远低”形态,与基本面“现货强、预期弱”的表现一致,体现苯乙烯期货具备合理定价能力。“从未来价格走势来看,浙江石化120万吨和恒力石化72万吨苯乙烯项目或在四季度投产,未来在过剩预期下的苯乙烯价格易跌难涨。”浙商期货分析师施寒剑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

对于中国证监会认为是否向殷卫国本人进行调查了解属于其执法裁量范围的主张,法院认为,殷卫国系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认定苏嘉鸿内幕交易中起着关键的“联接点”作用,依法应当纳入调查范围,中国证监会在开展调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上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但在是否对殷卫国进行调查了解的问题上不存在裁量的空间,因此对中国证监会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中国证监会还认为,即使找到了殷卫国,其也可能不配合调查。法院认为,这是一个基于假设的主张,本身不足为据。而且,进一步来说,中国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所需要做的是把法定调查义务履行到位,对应当开展调查的当事人穷尽调查方式和手段,无论如何,法定调查义务的履行都不是以被调查人配合为前提的,更不能以被调查人可能不配合调查为由怠于履行法定调查职责。因此,对中国证监会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Etsy的收费也较其他竞争对手低。Etsy卖家注册账号是免费的,Etsy对每一件陈列的商品收取20美分的上架费,卖家可对一件商品附上5张图片,期限为4个月。每成功交易一次,Etsy将获得3.5%的佣金。即便公司从今年7月中旬起将佣金从3.5%调至5%,但仍比eBay和亚马逊的收费要低得多。

法院认为,鉴于前述已经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苏嘉鸿构成内幕交易事实不清,因此对本案被诉处罚决定违法所得计算是否正确的分析已显得没有必要,不再论述。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违法所得具体计算是否正确的讨论或许不再必要,但对于本案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标准及其依据的争议仍有必要予以回应。法院注意到,苏嘉鸿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出被诉处罚决定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有悖于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和方式;中国证监会在被诉复议决定中指出该认定指引属于内部制定的指引性、参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又提出,该指引制定于2007年,较为陈旧,目前在处理内幕交易案件时原则上已不参考该指引的内容。对此,法院认为,行政处罚不仅要合法,还要公正,而且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当事人看得见、容易接受的方式实现。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和方式,不仅涉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问题,也直接影响被处罚人的重大财产权益,理当标准明确、方式清晰,并公之于众,具有可验证性,以提升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制裁后果的预期,也有利于对行政处罚进行事后监督。本案中,尽管中国证监会主张其制定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为内部参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较为陈旧,执法中已不再参考该指引的内容,但法院注意到,该指引能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查询到,且其中包括违法所得计算标准和方式等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在没有证据表明该指引已被明确废止的情况下,即使该指引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被处罚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评价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计算是否合法公正的重要标准,因此,苏嘉鸿在本案中主张适用该指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中国证监会如果要否定苏嘉鸿的该主张,仅有该认定指引属于内部参考文件、违法所得的计算惯例以及证券交易所计算专业统计作为答辩理由,显然是不够的,而且计算惯例以及专业统计的合法性本身,同样需要清晰、公开的标准加以衡量。被诉复议决定认为“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计算数据准确”,只有寥寥数语,没有相应的理由说明,看不出中国证监会认真审慎履行法定复议监督职责,这样的决定也很难让人信服。对此,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专门机关,此前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是促进自身行政权力依法公正行使的重要方式和有益尝试,即使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认为该指引的许多内容需要与时俱进进行更新,那也有责任且有能力修改完善该指引。如此,既可以为自身执法提供规范指引,推进执法规范化,也可以给市场主体提供行为指引和法律预期,提升执法行为的可接受性,最终促进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效果。该建议,希望中国证监会认真考虑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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